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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佛教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一、本会印章保管

1、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由秘书处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须报省民宗委备案。

2、严禁员工私自将协会印章带出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报秘书处负责人同意,由两个人一起带出用印。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3、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秘书处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公章名称、枚数等信息。

五、印章使用

1、以协会名义对外发文或办理审批类事项等,按照协会公文办理程序用印。

2、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用印,必须填写《浙江省佛教协会公章使用登记表》(见附表一)。

六、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七、印章停用时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协会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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