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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佛教协会章程(修订案)

(2016年11月15日浙江省佛教协会第七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浙江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Zhejiang。英文缩写:B.A.Z。

第二条本会是全省佛教徒和佛教组织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省佛教徒爱国爱教正信正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中国佛教协会教务上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有遵守和履行中国佛教协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本省各市、县(市、区)佛教协会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于杭州。

第二章本会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自觉接受政府依法管理,提高佛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维护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的决议和决定,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和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指导督促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四、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

五、引导佛教徒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组织佛教界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群众。

六、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共同发展。

七、发展同各国佛教界、国际佛教友好组织、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八、支持各地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健全组织,在佛教事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督促各地佛协、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三章代表的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全省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各地市佛教协会按照代表条件,根据名额分配方案,按民主协商的原则提出代表人选建议名单,经商当地统战、民宗部门同意后推荐上报;

三、对于在佛教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居士及其他知名人士,经所在单位同意,本会参照代表条件邀请其为会议特邀代表,特邀代表有选举权;

四、省佛教协会换届工作筹备小组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地市推荐的代表人选进行代表资格审核;

第九条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坚持中国化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信仰虔诚,品行端正,持规守戒;

三、工作认真负责,作风踏实正派,有一定的佛教学识和造诣;

四、积极服务社会,在佛教界和信教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范围内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二、密切联系信教群众,了解信教群众需求,帮助困难信教群众;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省佛教协会全省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全省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全省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执行全省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

六、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任期内,理事无故缺席两次理事会会议即视为自动离职,常务理事无故缺席两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即视为自动离职但保留其理事资格;根据工作需要,届中可以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增补常务理事比例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的百分之十,增补副会长比例不超过会长、副会长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七、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八、全省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日常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

三、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审议年度财务决算和预算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负责人及组成人员人选;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可连选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他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参加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或分工处理各项日常会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协调本会与各地佛教协会、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的工作;

四、负责会本部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规范会本部财务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会设咨议委员会。咨议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咨议委员会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会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会长值班制度,由会长、副会长轮流值班。

值班会长职责:

一、经会长授权,主持值班期间的相关会议;

二、经会长授权,处理重要事务;

三、代表省佛协参加会议、法会;

四、指导秘书长实施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会设8个专门委员会:佛教教风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建筑指导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慈善公益委员会、居士事务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成员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若干工作部门,实行集体领导制度。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经费来源:各地市佛教协会按省佛协会长会议决议的数额缴纳;接受海内外信徒捐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本会财务决算和预算情况。

第三十五条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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